關于自由,法理學界歷來不缺討論,約翰·穆勒對于自由的定義是“首先是人類內在的意識領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廣義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第二,這一原則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據自己的特性規(guī)劃生活,作自己喜歡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們的行為不傷及他人就不受人們干涉,即使在他人看來我們所行是愚蠢的、乖張的或錯誤的。第三,由個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樣限制內的個人聯合的自由:人們可以在不傷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聯合,但參加聯合的人必須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強迫和欺騙。”簡言之,即為只要我們的行為不傷及他人就不應受到干涉,不傷及他人即為自由的前提。這里的“不傷及他人”我認為應當包括物質上加之精神上的不傷害。物質上的傷害我們很容易能夠判定,而精神上的傷害則需要分程度。因為人類是社會性的生物,即其所作所為均應由此受到限制,人的自由是在此前提之下的。
讓我們來看看其他人的觀點。有學者認為,“人的需要及其滿足方式所組成的這一對矛盾, 決定了現實中的個人自由, 或者說個人按自己意愿方式生活的需要, 不能不以滿足人類更為基本的需要為基礎 (如生命、安全、財產) , 不能不以不侵害他人的同等自由 (如秩序、名譽) 為前提、不能不以不破壞提高社會整體需要層次的社會主流價值 (如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規(guī)則) 為條件。”這里指個人自由不能破壞提高社會整體需要層次的社會主流價值為條件實現。換句話說,個人自由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又有學者認為,在人類行為既受法之禁令限制, 又受公序良俗限制的情況下, 不能貿 然地斷言 “法不禁止皆自由”, 較允當的表述, 至少應是 “法、公序良俗不禁止皆自由”。從以上兩種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個人自由應當要受到公序良俗的約束。此種觀點與約翰·穆勒觀點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對自由的定義中并無提到公序良俗。遵守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否被不傷及他人的行為所涵蓋呢?我的觀點是否定的,我們自身不傷及他人的行為的范圍要比遵守公序良俗的行為范圍大得多。那么背離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否應當視為個人自由的一種體現呢?這需要從公序良俗的定義開始探討。
公序良俗一詞是民法典引用的概念,其義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共秩序我們尚且可以較為具體的判斷,但對善良風俗的判定則具有較大的模糊性,這是對于中國的鄉(xiāng)土而言的。
中國鄉(xiāng)土社會的基層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費孝通先生通過與西方社會的對比,總結出了中國鄉(xiāng)土社會具有泛有同心圓波紋的差序格局特點。根據處于圓心的個人的能力不同,這個圈子可大可小,可伸可縮,是動態(tài)的,這代表著群己界限的模糊。這個與中國的傳統(tǒng)道德觀念離不開關系。“親親,尊尊”的思想體現了中國人自古在私人關系上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如對朋友,要求我們要忠信,對親屬,要求我們要孝悌。仔細想來,似乎缺少著道德要素的共同點。這時候有人會提出疑問,說孔子的“仁”不就能概括所有了嗎?但實則“仁”概念仍然具有模糊性,在不同的情形下仍然因人而異。這樣的道德特點與西方社會的迥異,西方社會依托著上帝、神明在人們之間形成了平等、公道的共識。所以,在中國,我們總是會以自身為圓心,根據“距離”遠近對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道德要求。正如孔子的”仁“一般,我們很難說清楚善良風俗的外延。可能會有人質疑,費孝通先生所講的鄉(xiāng)土社會已經是過去式,現代社會早已經不同以往。但我要強調的是,中國人們過去長達幾千年的同心圓波紋型的私人關系格局已經將這種傳統(tǒng)道德特點即缺乏普遍的道德標準仍深植于民族性格之中。自古至今,存在的只是程度由深到淺的區(qū)別,但這一特點仍對我們如今的道德判斷標準仍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公序良俗在很多情況下會被人們用作維護自己道德觀的武器,或者是社會大多數人道德觀的武器。而歷史表明社會上主流的道德觀是不斷變化,不斷修正的。社會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風俗亦或者經默許形成的公序仍需我們進行甄別,我們只有認識道德的本質,才能看清其是良是惡。
我認為,人們所普遍認同的道德觀不外乎分為兩種,一種是生而帶來的,一種是后天形成的。前者是刻在人類的基因里面的,通過進化作為人類該生物的生物性格而存在。這種適應主義的觀點認為生物進化是通過自然選擇而獲得適應性進化的結果,人類是社會性動物,在遠古時期根據地域組成一個又一個群落,群落間又有其等級秩序特征,經過歲月的考驗,只有能夠繼續(xù)良性運行的群落才能存續(xù)下來。而在生存下來的人類群落中的人類的道德觀必然對該群落的生存有著這樣那樣的好處,這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如我們天生就擁有某種崇尚公平的本能,我們是天生的平均主義者。一個能做到公平分配的群落與一個分配不均的群落相比,很明顯前者的成員會更加團結,相應的,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更大。當然,這里排除了其他因素的影響。而后天形成的道德觀,道德觀的形成需要時間的沉淀,只有經歷過時間考驗才能被大多數人所認同,所以我這里舉的例子以中國傳統(tǒng)社會道德思想為主。
以中國男女有別的思想為例,這里說的男女有別是男女間不能交往過多。這種思想是在鄉(xiāng)土社會中產生的,鄉(xiāng)土社會由一個一個小家族組成的,且這些家族一般同時兼?zhèn)渖毮芎徒洕毮,利用親屬倫常經營事業(yè),具有不同于一般家庭的長期延續(xù)性。而被冠以經發(fā)展事業(yè)職能的家族則往往需要一套規(guī)矩去管理,則為家法。家法是不講私情的,男女間的感情交往是為穩(wěn)固的鄉(xiāng)土人情中不穩(wěn)定的因素,故產生了在男女生活和心理上加以隔離的需要,這就是男女有別思想的源頭。這種思想有著獨特的時代任務,但隨著鄉(xiāng)土社會的變遷,現代社會的到來,便不被需要了,但這種思想已經成為傳統(tǒng)道德觀念,人們大多只是木訥的接受著祖先留下來的傳統(tǒng),而不去思考其背后的功用和含義。這樣的如男女有別,授受不親的道德觀念則是我們應該舍棄的。
當然在傳統(tǒng)社會中形成的一些后天道德觀念仍有其合理性,并仍在現代社會中被人們認同適用,如儒家思想中的博愛、守信等。這些道德思想的形成已經不同于先天形成的道德本能了,因為道德不僅僅來源于人類的本能,還來源于我們的同情心、想象力和卓越的理性思考能力。
通過以上對道德本質的探討,我們認識到,公序良俗本身便具有模糊性尤其是對善良風俗的具化上,這是因為中國傳統(tǒng)的差序格局導致人們之間沒有統(tǒng)一的道德標準。而在對具體某項涉及公序良俗的道德觀本身是否合理上大多數人很少去思考其背后的由來和其合理性,只是盲目的遵從。這導致了許多背離公序良俗的自由不被承認,如在民國時期,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對于男女自由戀愛社會上仍然持著反對的觀點。補充一句,我這里說的背離公序良俗的自由指的是在不違法法律的前提下但又背離了公序良俗的行為自由。即約翰·穆勒所說的“自由地根據自己的特性規(guī)劃生活,作自己喜歡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們的行為不傷及他人就不受人們干涉,即使在他人看來我們所行是愚蠢的、乖張的或錯誤的。”
在我看來,背離公序良俗的自由我們需要去認識到該“公序良俗”的本質,即其由來和在現今社會下的合理性。公序良俗具有歷史性,只有其符合當下社會的需要,為大多數人所認可才能視為公序良俗。在一項“公序良俗”經過確定為是真正的公序良俗后,最為重要的還是看其有無損害到他人的權益,這是判斷一個看似背離公序良俗的行為應該是否被承認其是自由的體現的兩個步驟。就中國來說,同性戀仍然不被法律所承認,被社會大多數人所反對的理由是違背異性戀的公序良俗,那同性戀的自由是否該被承認呢?我們從異性戀的由來開始思考,異性戀的目的是為了繁衍,為了人類能夠不斷繁衍后代而存在,如果同性戀泛濫,那么勢必會導致人類后代減少,社會喪失活力。但同性戀是否會因為得到社會或者法律上的承認而泛濫呢?我的觀點是不會,因為異性相吸是刻在我們的基因里的,是大自然億萬年來永不改變的規(guī)律,同性戀永遠只是少部分,他們可能因為先天的基因突變或者后天的社會養(yǎng)成,但與異性戀相比永遠是少數,承認同性戀在我看來反而會由于得到承認而更加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大多數同性戀會選擇不與異性結婚生子,少數結婚生子了但夫妻間沒有感情,少數中的大部分又會導致家庭缺少良好的氛圍,只有極少部分的孩子能得到父母完整的關愛。生活在一個沒有愛的家庭里,孩子勢必是無法健康成長的,這就形成了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
通過論述,承認同性戀自由符合在當今社會下存在的合理性,那么該行為是否會損害到他人的權益呢?很明顯,同性戀行為并不為給他人帶來物質上的傷害,那么精神傷害呢?可能會有人認為至少同性戀行為會給同性戀人自己的父母造成精神傷害,但我們要知道這種精神傷害需要區(qū)分程度,這種程度的確定應該慎之又慎,因為如果太輕,勢必會造成這個社會每個人的行為都要顧及到他人的想法,這樣實際上是給自由加上了沉重的枷鎖。若是太重,又會導致人們可以肆意傷害他人的情感,這樣會導致社會的不穩(wěn)定。在我看來這種對他人的精神傷害需以其在現實中的具象為判斷標準,是否影響到他人的切實利益或與他人的社會關系。但事實上,同性戀并不會對他人造成這樣的后果。所以同性戀自由不應遭受社會上大眾的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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